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蔣璟璟
近日,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發布對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》修訂(征求意見稿)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。征求意見稿提到,歷史建筑可以轉讓、出租。鼓勵歷史文化街區、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的產權單位(個人)通過申請式改善實現居住條件改善。(中新社)
根據北京的這一新規,“歷史建筑可以轉讓、出租”,這當然是有限制條件的。比如說,文物古建、國有產權的建筑,就不屬于其列。這里所謂的可轉讓、可出租的歷史建筑,主要還是指的是私有產權的老房子。
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》之所以專門提出,“歷史建筑可以轉讓、出租”,這無疑是意有所指、耐人尋味的。過去很長時間內,當地歷史建筑的交易和開發,基本是半凍結狀態,這盡管是基于“保護”的初衷,但實際效果卻是事與愿違。
一個必須承認的事實是,大量老房的所有者,其主觀意愿、經濟能力等等方面,客觀上已經不足以很好維護、修繕房屋。長此以往,不少平房、四合院、大雜院年久失修,保護歷史建筑根本無從談起。而另一方面,不少熱衷“老房子”, 并且有動力、有能力保護好老房子的潛在買家,卻因為種種政策前置而無法入手……這種供需關系的錯置,導致了資源的配置效率極低。今后,隨著明確“歷史建筑可以轉讓、出租”,傳統老房子有望流入更合適的“主人”手里,這對于老房子來說是一件幸事。
常識是,對于老建筑來說,正常使用遠比“擱置閑置”是更好的保護。無論是維護修繕,還是進行“增加廚衛功能”等必要的改造,一言以蔽之,只有切實改善傳統老房子的居住體驗,使之重新成為宜居之所,那么其才會重獲實用功能和生命力,而這就是最好的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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